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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全市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禁止使用“生鲜灯”的再次提醒告知书

2024-05-20 10:36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4552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全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和市场开办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已正式实施。《办法》明确“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相关事项再次提醒告知如下:

请全体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和市场开办者对正在使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禁止直接使用红色、蓝色、绿色等明显改变感官性状的照明设施对生鲜食用农产品进行照射;禁止使用可变可控光源调节颜色应付监管,在销售时实际改变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的行为;禁止通过使用内部或外部为红色的灯罩、造成实际反射光线改变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的行为;禁止在正常灯具上加套红色塑料袋、在灯泡表面涂抹红色物质等,造成实际光照效果不合规的行为;禁止将红色、蓝色、绿色等违规光源和正常光源搭配使用。请不符合以上规定的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时更换照明灯具等设备

自2023年12月1日起,对于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照明灯具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将根据《办法》相关规定下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消费者如发现相关违法违规等行为可拨打电话12315进行举报。

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6日

来源: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本文标题: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全市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禁止使用“生鲜灯”的再次提醒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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