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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反对食品浪费!新津区一烤肉店被警告!

2024-05-20 10:42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8234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为进一步营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社会风尚,切实强化市场主体守法意识,树立节约理念,区市场监管局聚焦餐饮浪费突出问题,加强宣传引导和执法检查力度,持续深化制止餐饮浪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今日曝光一起未主动向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的典型案例。

案情回顾

2023年4月27日,我局对位于新津区五津街道太康东路25号、25号附1-4号的新津区木帆烤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调查经过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在新津区五津街道太康东路25号、25号附1-4号从事餐饮服务,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在经营过程中,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经询问,当事人的服务人员也未履行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义务。

处理结果

当事人未主动向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成都市新津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希望广大餐饮经营者,从这张“罚单”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自觉做到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争做培养节约习惯的引导者、倡导者,禁止诱导或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等,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

来源:新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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