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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铁拳”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

2024-05-20 11:08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895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一、土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内蒙古蒙超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员案

2023年10月18日,土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蒙古蒙超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员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5月11日,土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内蒙古蒙超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员的违法行为,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企业于2023年5月26日前改正,并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2023年8月14日,土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对内蒙古蒙超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仍未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员。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土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武川县优之盛粮油加工厂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2023年8月22日,武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武川县优之盛粮油加工厂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荞面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罚款人民币10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7月18日,武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查结果,对武川县优之盛粮油加工厂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荞面的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荞面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武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内蒙古牧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2023年6月29日,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蒙古牧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蒙古老奶茶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48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4月13日,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领取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231902121、no:(2023)jdsp1279)对内蒙古牧华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蒙古老奶茶的违法行为。经查,内蒙古牧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蒙古老奶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内蒙古花神蜂产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2023年3月30日,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蒙古花神蜂产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纯蜂蜜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0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8月24日,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查结果对内蒙古花神蜂产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纯蜂蜜的违法行为进行核查。经查,内蒙古花神蜂产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纯蜂蜜菌落总数不合格,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和林格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呼和浩特市盛乐经济园区南方化妆品商城分店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3年9月26日,和林格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呼和浩特市盛乐经济园区南方化妆品商城分店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责令改正、警告并处101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9月4日,和林格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呼和浩特市盛乐经济园区南方化妆品商城分店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化妆品经营的标识为“首邦生态”水光蜡一步彩首邦染发膏,当事人未能提供该产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并且在采购化妆品时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和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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