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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2024-05-20 11:11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650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今年以来,江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以保障民生为导向,紧盯关系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持续深入开展“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江海区刘某某食品店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3年9月12日,当事人江海区刘某某食品店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8月18日,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到江海区刘某某食品店检查,发现一包开封在用的脱氢乙酸钠,当事人表示是在加工生湿面制品中添加。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店的脱氢乙酸钠进行扣押,并对该店制售的生湿面制品进行执法抽检。经检验,该店制售的8批次生湿面制品的脱氢乙酸钠(以脱氢乙酸计)项目均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决定。

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台山市某腊味制品厂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3年7月21日,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台山市某腊味制品厂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腊肠5.95千克、罚没50020元的行政处罚。

经检验,当事人台山市某腊味制品厂生产的腊肠(规格型号:10kg/箱;生产日期:2022年11月5日)胭脂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开平市水口镇某食品厂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3年4月25日,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开平市水口镇某食品厂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出警告、没收回收动物油脂760公斤、罚没118395.39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开平市水口镇某食品厂于2023年2月28日开始,以每公斤6元的价格,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从开平市三埠某烧腊加工场、开平市水口镇某烧腊加工场和开平市三埠某食品加工场购进回收动物油脂917.5公斤作为原料用于生产肠粉(湿米粉),然后将其生产的肠粉(湿米粉)以每公斤2.2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当事人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鹤山市桃源镇某烧腊加工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烧腊生产经营活动案

2023年2月22日,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鹤山市桃源镇某烧腊加工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烧腊生产经营活动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出没收违法生产工具、罚没54321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鹤山市桃源镇某烧腊加工场从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9月5日止,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擅自从事烧腊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烧腊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恩平市横陂某酒楼进货时未查验食品原料合格证明文件和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3年5月5日,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恩平市横陂某酒楼进货时未查验食品原料合格证明文件和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没5101.44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恩平市横陂某酒楼于2023年3月20日从恩平市横陂镇某副食品销售店购进5kg食品原料鸡蛋为顾客提供餐饮服务。上述鸡蛋经抽样检验,被检样品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原料鸡蛋时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食品原料合格证明文件和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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