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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下月起禁用“生鲜灯”,最高罚3万元!

2024-05-20 11:22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5576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届时生鲜食用农产品市场将全面禁止使用“生鲜灯”。目前,省市场监管局已印发《关于开展“生鲜灯”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并组织全省系统聚焦从事蔬菜类、水果类、类、禽蛋类、水产品类等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的经营主体,重点突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商超等业态,开展“生鲜灯”大排查行动,积极引导食品经营者规范使用照明灯具,劝导经营者对不符合规定的照明设施进行改造,还原生鲜食用农产品的自然本色。

在《办法》施行前

省市场监管局提醒

集中市场开办者和

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者

↓↓↓

一、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大型商超经营者等要统一督促场内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所有在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场所销售畜禽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生鲜食用农产品的销售者要对在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对生鲜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一律停用并更换灯具。

二、《办法》施行后,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将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消费者如在《办法》施行后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可通过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生鲜灯”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

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明确提出,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为做好《办法》生效的前期衔接与后期落实,摸排全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存在的“生鲜灯”问题,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进一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食品安全,现就开展“生鲜灯”排查治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积极宣传引导。针对消费者比较关注的“生鲜灯”光源改变生鲜食用农产品的原本色泽,影响消费者感官判断等问题,各地要积极开展《办法》宣贯,通过组织培训、发放宣传资料、网络宣传等方式,引导辖区农贸市场、农批市场、超市等市场开办方和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认识到“生鲜灯”的危害性和违法性,不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自觉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二、开展重点排查。聚焦从事蔬菜类、水果类、肉类、禽蛋类、水产品类等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的经营主体,重点突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商超等业态,全面开展排查工作,积极引导食品经营者开展自查自纠,规范使用照明灯具,劝导对不符合规定的照明设施进行改造,主动抓好整改,还原生鲜食用农产品的自然本色。

三、督促整改落实。在前期排查和指导的基础上,督促尚未落实的单位限期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对整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经营主体、食用农产品销售量较大以及群众投诉线索较多的单位进行重点督办,确保12月1日前整改完毕。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3年9月13日

文章来源:湖北省市场监管局食品流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

来源: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本文标题:湖北:下月起禁用“生鲜灯”,最高罚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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