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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示

2024-05-20 11:25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5071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规范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领域照明设施使用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省市场监管局已对开展照明灯具自查自纠行动作出了部署,在《办法》正式施行后将全面禁止使用“生鲜灯”。为进一步落实《办法》规定,全面守护全省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提示如下:

一、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包括农批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使用的照明灯具等进行自查自纠,如不符合《办法》相关要求的,迅速更换灯具设备

二、《办法》施行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办法》正式实施后,消费者如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可通过拨打12315、12345等渠道进行投诉举报。

来源: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本文标题: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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