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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东方时尚中心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 造成1人死亡

2024-05-20 12:27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8206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近日,山东省住建厅执法局同时发布了鲁建罚字〔2019〕35号、鲁建罚字〔2019〕36号、 鲁建罚字〔2019〕37号三张“罚单”。

其中,鲁建罚字〔2019〕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青岛东方恒升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9年1月3日,青岛市古镇口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东方时尚中心一期工程塔吊拆除现场,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黄岛区“1.3”青岛东方恒升集团有限公司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青黄政字〔2019〕74号),该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青岛东方恒升集团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山东省住建厅于2019年6月13日向青岛东方恒升集团有限公司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青岛东方恒升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青岛东方恒升集团有限公司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鲁jz安许证字〔2017〕020018)30日的行政处罚。处罚期限自青岛东方恒升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收缴之日起计算。《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青岛东方恒升集团有限公司应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鲁建罚字〔2019〕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滕齐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鲁建罚字〔2019〕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韩文强,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来源:全球起重机械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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