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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如何理解和认定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024-05-20 12:46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1791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问:

总局领导您好,我是市场监管系统基层的一名执法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多处有“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1.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2.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3.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4.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请问:如何理解和认定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现我局正在调解一起消费纠纷,消费者唐某通过微信方式联系经营者盘某,购买了腊、腊鱼、蜂蜜、腊板鸭等食用农产品,唐某认为上述食品无标签标识,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注:消费者未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过检测),消费者的要求是否合理合法?

答: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市场监管部门不是执行部门,消费者向企业提出赔偿要求,市场监管部门没有职能督促企业赔付,消费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本文标题:答复|如何理解和认定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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