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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新型产业发展 青岛增设“新型产业用地”类别

2024-05-20 15:54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4341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青岛首次增设“新型产业用地”类别

出台新政,对用地范围、供应方式、出让期限等作出明确

5月13日,山东省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外发布了《关于加强新型产业规划用地管理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在青岛市首次提出“新型产业用地(m0)”概念,支持新型产业项目发展,为创新型企业发展和创新人才的空间需求提供用地保障。《通知》对用地范围、供应方式、出让期限、地价水平等作了明确规定。

建筑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2.0

《通知》提到,新型产业用地(m0)是指融合信息技术、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平台、高端装备研发、物联网设计研发、生物医药研发、文化创意、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配套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为区别于普通工业用地,青岛市在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工业用地(m)”大类下,增加中类“新型产业用地(m0)”。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总经济师庞兵锋告诉记者,与其他城市相比,青岛此次推出的新政对“新型产业用地(m0)”的内涵进一步扩充,结合青岛市的产业布局方向,增加了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新型产业功能。

《通知》中还明确,新型产业用地重点选址布局于交通便捷、配套完善的区域。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工业区块范围进一步明确:东岸城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零星工业区块可不限制新型产业用地布局,重点选择在城区老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区域、轨道交通站点周边、高速公路出入口附近以及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确定的重点园区、功能区、示范园区等区域安排;北岸城区的工业区块内的新型产业用地原则上不大于辖区工业用地总面积的60%。零星工业区块的新型产业项目选址与公共设施相邻设置时,要充分论证,不得相互干扰。

众所周知,新型产业用地最大的特点就是兼容性。对此《通知》提到,支持产业项目统一规划,功能适当混合。单一生产功能的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可按照统一配套、依法供应、统筹管理的原则,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适当安排建设用地用于零售商业、住宿餐饮、商务金融、城镇住宅等建设,推动相关区域从单一生产功能向城市综合功能转型。

此外,新型产业用地地上建筑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2.0,可配建生产服务及小型商业、职工宿舍等生活服务设施。配套用房用地面积不大于总用地面积的15%,其计容建筑面积不大于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产业用房应参照工业、研发、办公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不得采用住宅类建筑的套型平面、建筑布局和外观形态。停车配置指标不低于0.8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出让期限最高为50年

在新型产业用地供应方面,《通知》提到,要坚持“规划确定用途、用途确定供应方式、市场确定供应价格”的原则。

新型产业用地除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外,还可灵活选择“先租后让”、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实行“先租赁后出让”的,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在租赁供应时组织实施,承租到期,且投资强度、亩产税收等主要指标经评估达到约定条件的,经申请可以协议方式转为出让。租赁年期不超过10年,与后续出让年期之和最高不得超过50年。

而实行弹性年期出让的,出让期限届满,且投资强度、亩产税收等主要指标经评估达到约定条件的,经申请可以协议出让方式续期。出让年期可在10年至50年内根据实际情况设定。

《通知》提到,要合理确定新型产业用地的地价水平。在开展地价评估时,新型产业用地地价参照同地段商务金融用地市场评估楼面地价的20%,并按照实际出让期限和房产自持比例修正后确定,且不低于国家、省规定的同地段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

在分割转让方面,新型产业项目用地中建设的计容房产自持比例不得低于项目计容建筑总面积的50%,其中配建的生产服务及小型商业、职工宿舍等生活服务设施不得分割登记、转让和抵押。产业用房可以按规划批准的幢、层、套、间等可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转让(属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设施除外)。

庞兵锋认为,增加新型产业项目用地类别,可有效适应新型产业的用地需求,有利于加快青岛市的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土地的集约节约利用。(来源: 青岛日报 记者 王冰洁)

来源:全球起重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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