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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近期餐饮企业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置通报

2024-05-20 16:53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4653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近期,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餐饮食品安全大检查工作,对通州区15家餐饮门店进行了依法查处,查处情况通报如下:

1、北京乐尚百味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招牌名称:齐齐哈尔烤

存在食品经营场所无防蝇、防鼠设施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2、北京佳栗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招牌名称:京味小腰)

存在未制定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3、北京顺驰腾达汽车服务公司(招牌名称:山西美食)

存在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做出反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4、北京金启风行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招牌名称:大碗刀削面)

存在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5、北京市通州区徐辛庄春桥酒家(招牌名称:糖橙里)

存在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6、北京通铭东嘉商贸有限公司(招牌名称:美食城)

存在食品加工贮存场所脏乱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7、北京千汇丰火店(招牌名称:千汇丰渝州干鸭头(翠屏店))

存在未按规定保存食品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8、北京市漷县宗华小吃店(招牌名称:宗华家常菜)

存在经营场所环境脏乱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9、北京铭悦食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招牌名称:川味香王婆大虾)

存在经营场所环境脏乱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10、北京上鹅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招牌名称:鹅老板铁锅炖)

存在冷食间进行热加工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11、北京轩尚味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招牌名称:晋麦香刀削面)

存在未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员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12、北京乐天乐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招牌名称:秦晋刀削面)

存在未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员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13、北京佳杰事达商贸中心(招牌名称:早点)

存在经营场所环境脏乱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14、北京凤和山商贸有限公司(招牌名称:孙班长拉面馆)

存在未按规定制定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15、北京超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招牌名称:暴脾气生炸鸡架)

存在进货查验记录不完整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来源: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本文标题: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近期餐饮企业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置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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