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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母千元燃气灶卖4元 女儿起诉回收站获赔

2024-05-20 20:56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3640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沈阳一位女儿花一千多元给母亲买了两个新燃气灶,不料,却被患有精神疾病的母亲拿到了废品回收站,卖了4元钱。

第二天,女儿找到回收站,可新的燃气灶却被回收站老板拆卸成一堆废铁。一气之下,女儿将回收站老板诉至法院。

昨日,记者从法院获悉,因这位母亲患有精神残疾,法院认定双方的买卖合同无效,判令回收站老板赔偿原告630元。

千元新燃气灶卖了4元

2014年底,沈阳的张丽(化名)给自己的母亲在商场买了两个燃气灶,一共花了一千多元。可因她的母亲患有二级精神残疾,燃气灶刚买回家不久,就被她的母亲拿到了附近的废品回收站变卖。

回收站老板看了看燃气灶,给了张丽母亲4元钱,便将两个燃气灶都收下了。第二天,张丽发现家里的燃气灶不见了,几经盘问,她才知道被母亲卖到了废品回收站。她立即赶到回收站想找回燃气灶,可却发现燃气灶已经被回收站老板拆卸成了一堆废铁。“我妈是精神病人,看到她这个样子,还故意低价回收,你是故意的!”张丽要求回收站老板赔偿损失,可对方却表示:“我以为送来的燃气灶是坏的,都拆成废铁了,这我不能赔。”

买卖合同无效老板判赔

索赔遭拒,张丽怒将废品回收站老板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张丽的母亲患有精神残疾,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她的相关民事行为都应该由她的监护人代理。为此,法院认定张丽母亲和回收站老板形成的买卖合同无效。

鉴于张丽对母亲并未尽到应有的监管义务,因此由其自行承担30%的责任,而废品回收站老板承担70%的赔偿责任。双方酌定被拆卸的两个燃气灶折旧价为900元,为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废品回收站老板赔偿原告630元,原告退还回收站老板4元钱。

来源:小家电编辑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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