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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钢厂篡改检测数据,获刑两年以上加罚800万元!

2024-05-22 15:09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9638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据新华网江苏频道8月22日发布《钢铁公司篡改数据超标排污 污染大气被严惩》的内容(来源:江阴市人民法院),重点排污单位通过篡改自动监测数据超标排放二氧化硫,导致大气被污染,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

2017年6月起,某市重点排污单位某钢铁公司为减少生产成本,在公司cems烟气在线自动监测设施维保人员吴某的帮助下,由该公司烧结车间厂长李某、副厂长曹某指使工人篡改自动监测设施二氧化硫排放数据造成数据失真,逃避环保监管。该公司分管安监和环保的生产副总经理卓某、环保部负责人张某也多次授意李某、曹某继续篡改并予以帮助。吴某在维保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存在严重篡改监测数据情况,于2017年6、7月间对cems系统管理员密码进行修改并自行掌握,但在张某要求下,又将密码告知曹某,并随后向李某、曹某等人传授篡改方法,并在填录日常巡检、维护记录表时,故意隐瞒篡改监测数据事实。根据相关标准,该公司应执行的二氧化硫排放限值为180mg/m³,其实际二氧化硫排放值在平时可达200-300mg/m³、高峰时可达700mg/m³以上,篡改后的二氧化硫排放值大部分时间为10-30mg/m³,且存在一段时间内持续为0的状态。

本案由镇江市金山地区检察院向江阴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钢铁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篡改自动监测数据,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卓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李某、曹某、张某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吴某系为该公司提供监测设施维护服务的人员,明知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篡改自动监测数据仍予以帮助,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某钢铁公司罚金八百万元;判处被告人卓某、李某、张某、曹某、吴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八万至十二万元不等。

来源:力源不锈钢网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本文标题:一钢厂篡改检测数据,获刑两年以上加罚8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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