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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大涉盐案在泰州作出终审判决 7人获刑

2024-05-23 09:07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7674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由江苏盐务、公安联手破获的近年来案值大、社会危害大的“11.13”特大制售有毒有害食盐案,元月上旬在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法院决定维持原判,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万元;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其他五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至两年,分别被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至八万元。

2014年11月,泰州海陵区盐政执法部门和公安部门在当地农贸市场发现大量标注“北京中盐加碘精制盐”字样的食用盐,后经取样检测,发现这种“加碘精制盐”的“碘”含量为零,且检测出致癌成分——亚硝酸盐。追查假盐来源,警方发现这些假盐产自北京郊区。

原来,自2008年2月份以来,在北京大兴区青云店镇东赵村一个七八平方米的小作坊里,犯罪嫌疑人王某雇佣5名工人,用1台分装机,将工业用盐分装成标注“中盐加碘精制盐”字样的假冒小包装食盐出售,在北京丽泽桥汽车站通过长途客车以蚂蚁搬家的方式销往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安徽、山东、江苏等7省市,累计销售假劣食盐2万余吨、案值金额2000余万元。

此案是公安部挂牌督办侦破案件,也是建国以来大的涉盐案件。从2015年4月1日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到2016年8月12日,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终二审决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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