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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钢铁制品连遭退运——印度尼西亚进口新政须关注

2024-05-23 10:03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7381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讯:印度尼西亚贸易部颁布的新法案规定,钢铁、合金钢及其衍生产品,必须只能通过由印尼贸易部签发的进口许可资质、且有生产进口商许可证(api-p)或则一般进口商许可证(api-u)的公司进行进口。

近日,绍兴检验检疫局对浙江恒久特种链条有限公司出口印度尼西亚的一批退运货物进行了调查,货物名称为滚子链条和链节,hs编码分别为73151200/73151900,重量21250千克,货值44878.8美元,为出口非法检商品。经调查确认,退货原因为该批货物因不符合印尼贸易部新颁布的82/m-dag/per/12/2016法案要求,印尼海关予以禁止进口。据了解,该企业另有一批出口印尼货值3万多美元的链条产品也是因此原因遭遇退货,目前在退运途中。

据了解,为了鼓励印尼本土钢铁行业发展,同时提高印尼本土钢铁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印度尼西亚贸易部2016年12月9号颁布了对钢铁、合金钢及其衍生品进口的新规定,法案82/m-dag/per/12/2016。此法案将于2017年1月1号正式生效,有效期为生效日起至2019年12月31号。

法案规定,钢铁、合金钢及其衍生产品,必须只能通过由印尼贸易部签发的进口许可资质、且有生产进口商许可证(api-p)或则一般进口商许可证(api-u)的公司进行进口。此外,法案还明确对如何申请进口许可函,进口许可函的暂停,吊销情形,申请进口许可申报文件如有变更如何进行变更申报,进口许可函如何延期,哪些钢材和合金钢及其衍生品可以延迟到2017年2月28号,验货需递交哪些文件等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我国有众多出口轴承、链条、钢丝绳等金属制品生产企业。为此,检验检疫机构提醒相关钢铁制品出口企业,务必重视印尼这一新规,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来源:力源不锈钢网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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