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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2017年度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

2024-05-23 10:07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6478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讯: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广东省2017年度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

粤经信产业函〔2017〕7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质监局、安全监管局、环境保护厅: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2017年度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委反映。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7年5月23日

广东省2017年度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6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精神,推动广东省2017年度依法依规关停退出落后产能,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1333, -9.00, -0.67%)等行业为重点,通过完善综合标准体系,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环境质量得到改善,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升级。

二、工作措施和责任分工

(一)能耗方面(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1.开展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监察。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高耗能行业为重点,核查企业单位产品能耗水平和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并组织对2016年违规企业整改落实情况专项复查。对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产能,应在6个月内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

2.开展水泥、钢铁行业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核查。一是对全省水泥企业逐家现场监察,内容包括水泥企业基础情况数据,水泥产量、耗电量和综合能源消费,执行《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16780-2012)情况,节能管理统计制度等,重点核查水泥产量及耗电量。严格按要求对水泥熟料及粉磨企业实施基于可比熟料(水泥)综合电耗水平的阶梯电价政策。二是对全省涉及粗钢生产主要工序的钢铁企业进行现场监察,内容包括钢铁企业基础情况数据,粗钢产量,烧结、球团、高炉、转炉工序产量和能耗,执行《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6-2013)情况,节能管理措施情况等。对钢铁企业严格执行基于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耗水平的阶梯电价政策。

(二)环保方面(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1.严格环保执法。依法依规处理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全面落实环保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督促具备安装条件的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企业依法依规安装和运行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对落后产能企业不得核发排污许可证,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依法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对超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违反固体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企业,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加强监督检查。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执法力度不严、落后产能退出推动不力的地区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进行督办。

(三)质量方面(省质监局负责)。

1.严格生产许可。加强水泥、钢铁等行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放管理,公开企业获证情况;严格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符合性审查,对使用落后产能设备(或工艺)等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企业,一律不予受理申报(换发)生产许可证申请;加大违规无证生产企业的查处力度。

2.加大监督抽查及后处理力度。对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相关重点产品开展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问题为导向,对群众反映强烈和问题突出的区域、企业进行重点抽查,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百分百向社会公布,同时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达到“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的效果。

3.加强执法监督。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对钢材(3252, -6.00, -0.18%)、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实施重点检查和举报投诉重点跟踪督办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执法行动,对检查和举报属实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开展建材产品专项打假,重点加强建筑钢材(含地条钢)、商品混凝土原材料等产品的检查,对建材不合格发现率高的重点区域和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整治。对相关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能,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报经省人民政府依法关停退出。

(四)安全方面(省安全监管局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

1.建立企业监管档案。详实梳理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组织企业填报管理台账,建立安全监管档案,做到“一地一册、一企一表、一隐患一措施”。

2.开展专项执法。对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行业企业逐一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钢铁行业重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一是组织集中专项执法检查,内容包括安全管理机构建设情况、《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落实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情况、重要设备和危险物品管理等基本内容。二是依法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执法力度。对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能,立即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吊销其相关证照。

3.指导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强化安全培训教育,督促企业加强安全风险管控。

(五)技术方面。

1.钢铁行业。一是按照有关产业政策规定,进一步排查和淘汰钢铁行业落后产能相关工艺技术装备,如发现落后产能要立即实施关停,按时间节点和拆除要求,彻底拆除落后产能主体设备(生产线),确保不能恢复生产。(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二是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地条钢”行为,依法全面拆除生产建筑用钢的工频炉、中频炉等装备。(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水泥、平板玻璃等其他行业。各地要按照有关产业政策规定,重点排查和淘汰本区域内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等行业落后产能相关工艺技术装备,发现落后产能要立即实施关停,列入当年落后产能淘汰名单及时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按时间节点和拆除要求,彻底拆除落后产能主体设备(生产线),确保不能恢复生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相关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产业函〔2015〕97号)等文件要求,做好技术方面落后产能的淘汰和验收工作。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生产线),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各地每年11月底前将落后产能淘汰验收情况分别报省有关主管部门(钢铁、能源行业报省发展改革委,其他行业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同时在省人民政府或省级部门网站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并限时拆除。(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产能退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质监局、安全监管局、环境保护厅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通过依法关停、停业、关闭、取缔整个企业,或采取断电、断水,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等措施淘汰相关主体设备(生产线),使相应产能不再投入生产。

(七)做好信息公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质监局、安全监管局、环境保护厅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省发展改革委每年12月31日前向社会公示公告技术方面淘汰的本年度落后产能企业关停退出情况;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安全监管局定期公布不达标应限期整改的企业名单(“黄牌”名单),以及经整改仍不达标、已依法关闭的企业名单(“红牌”名单)。省环境保护厅定期公布超标排放企业名单,以及超标排放情节严重的企业名单。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对违法单位和行为予以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并同时通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

三、时间安排

(一)部署阶段(5-6月)。

6月10日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质监局、安全监管局、环境保护厅分别向各地级以上市相关部门印发2017年度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通知,对2017年度具体工作作出部署。

6月20日前,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发展改革、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以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行业为重点(各地可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实际和结构调整需要,扩大行业范围),研究制定本地区行动计划,分解年度工作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工作措施和责任部门,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并抄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

(二)执法监管阶段(全年)。

各地、各有关部门以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行业为重点,按有关要求和本地区行动计划严格执法监管,加强监督检查,做好信息公开,加强宣传引导,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并做好落后产能退出的验收、公告和档案保存工作。

(三)总结报告阶段(12月下旬到次年1月)。

2017年12月20日前,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质监局、安全监管局将当年各自领域内依法关闭退出的落后产能企业情况,函告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计入当年落后产能退出情况;2017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总结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于2018年1月31日前将2017年度全省推动落后产能退出情况汇总报经省政府同意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

来源:力源不锈钢网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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