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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保障食品安全法治在行动简介

2024-05-23 17:27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6951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2011年,我国食品安全事件迭出,从瘦精到染色馒头,从毒血旺、地沟油到塑化剂、黑心烤鸭一次次刺痛公众的神经,更拷问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为保障食品安全,2011年的法律界,利剑出鞘,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学研究等各方力量,群策群力,打响了一场轰轰烈烈的餐桌保卫战。

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

加重处罚食品安全犯罪

我国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已经形成了以刑法、司法解释及规范性司法文件为主要内容的严密法网。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的施行,进一步加大了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

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前,刑法明确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种直接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高法定刑分别可达到无期徒刑和死刑。刑法修正案(八)没有废除上述死刑规定。主要修改是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更名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并对两种犯罪进一步完善,加大处罚力度。

.比如,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以前,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法院可以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责任人可以不判刑。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既要判处罚金,又必须对责任人判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

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以前,对犯罪人的罚金高不得超过其销售额的两倍。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判处罚金的高限制。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后果严重的,可以罚他个倾家荡产。

为了加重打击滥用食品添加犯罪,刑法修正案(八)补充规定:即使没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但只要有严重情节,也可以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刑法修正案(八)增设食品监管渎职罪之前,对于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可依据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八)将食品监管方面的渎职犯罪单列出来,并规定了比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更重的法定刑,将高法定刑从7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0年,加大了对食品监管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

12月14日,《法制日报》披露,广东一酱料厂大量生产假冒伪劣酱油、醋等调味品等现象被媒体曝光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媒体报道,深挖该案背后监管人员的渎职犯罪。这是广东省首例以涉嫌食品监管渎职罪批捕公职人员。

5月13日,添加剂使用标准出台

食品标签须明示所有添加剂

2011年4月初,媒体披露,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分公司在馒头中加入色素、防腐剂,回炉过期馒头,更改生产日期,制成染色馒头后销售到多家超市。染色馒头事件引发社会公众对食品添加剂规范性及政府监管滞后的拷问。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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