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熏鱼罐头 qb 1375-91

2024-05-28 10:51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4300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熏鱼罐头 qb 1375-91

canned salted f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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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熏鱼罐头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淡水鱼(青、草、鲤等)、海水鱼为原料,经加工外理、油炸、浸汁、装罐、密封、制成的熏鱼罐头。

2 引用标准

gb 1534 花生油

gb 1535 大豆油

gb 1536 菜籽油

gb 1537 精炼棉籽油

gb 5461 食用盐

gb 317.1 白砂糖

gb 2717 酱油卫生标准

gb 8967 谷氨酸钠

gb 4789.26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检验

gb 5009.1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 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方法

gb 5009.16 食品中锡的测定方法

gb 5009.17 食晶中总汞的测定方法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方法

qb 1006 罐头食品检验规则

qb 1007 罐头食品净重和固形物含量的测定

zbx 70004 罐头食品的感官检验

zbx 70005 罐头食品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3 产品分类

熏鱼罐头按原料品种分为以淡水鱼为原料的熏鱼罐头和以海水鱼为原料的熏鱼罐头两类。

3.1 以淡水鱼为原料熏鱼罐头的产品代号为467。

3.2 以海水鱼为原料熏鱼罐头的产品代号为467 1。

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材料

4.1.1 鱼 采用新鲜或冷冻良好的鱼,肌有弹性,骨肉紧密连接。不得使用变质的鱼。

4.1.2 植物油 应符合gb 1534、gb 1535、gb 1536或gb 1537的要求。

4.1.3 食用盐 应符合gb 5461的要求。

4.1.4 白砂糖 应符合gb 317.1的要求。

4.1.5 酱油 应符合gb 2717的要求。

4.1.6 谷氨酸钠 应符合gb 8967的要求。

4.1.7 茴香、桂皮、丁香 干燥,无霉变,香味正常。

4.1.8 葱 色、香正常的葱。

4.1.9 姜 辣味浓,无腐烂的鲜、干生姜。

4.1.10 黄酒 色黄澄清,味醇正常,含酒精12度以上。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感官要求

───┬──────────┬──────────┬────────────

项 目│ 优 级 品 │ 一 级 品 │ 合 格 品

───┼──────────┼──────────┼────────────

│ │肉色正常, 呈淡红色至│肉色正常, 呈红褐色, 允许

色 泽│肉色正常, 呈红褐色 │深红褐色 │略带白色

───┼──────────┴──────────┼────────────

滋 味│具有熏鱼罐头应有的滋味及气味, 无异味 │具有熏鱼罐头应有的滋味及

气 味│ │气味, 无异味, 允许有轻微

│ │焦糊味

───┼──────────┬──────────┼────────────

│组织紧密, 软硬适度; │组织较紧密, 软硬较适│组织尚紧密, 软硬尚适度;

组织 │鱼块骨肉连接, 块形大│度; 鱼块骨肉连接, 块│每罐3~10块, 允许另加添

│致均匀; 每罐4~7块,│形较均匀;每罐3~8块,│秤小块2块

形态 │允许另加添秤小块一块│允许另加添秤小块2块│

───┴──────────┴──────────┴────────────

4.3 理化指标

4.3.1 净重 应符合表2的要求,每批产品平均净重应不低于标明重量。

表2 净重的要求

────────────┬─────────────────────────

│ 净 重

罐 号 ├───────────┬─────────────

│ 标 明 重 量(g) │ 允 许 公 差 (%)

────────────┼───────────┼─────────────

953 │ 189 │ ±4.5

962 │ 227 │ ±4.5

500ml罐头瓶 │ 280 │ ±5.0

────────────┴───────────┴─────────────

4.3.2 氯化钠含量 1.5%~2.5%。

4.3.3 重金属含量 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重金属含量 单位: mg/kg

─────┬────┬────┬────┬────┬─────

项 目 │ 锡(sn) │ 铜(cu) │ 铅(pb) │ 砷(as) │ 汞(hg)

─────┼────┼────┼────┼────┼─────

指 标 │≤200.0│ ≤5.0 │ ≤1.0 │ ≤0.5 │ ≤0.3

─────┴────┴────┴────┴────┴─────

4.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要求。

4.5 缺陷

样品的感官要求和物理指标如不符合技术要求,应计作缺陷。缺陷按表4分类。

表4 样品缺陷分类

─────┬─────────────────────────────────

类 别 │ 缺 陷

─────┼─────────────────────────────────

│ 有明显异味;

严重缺陷 │ 硫化铁明显污染内容物;

│ 有有害杂质, 如碎玻璃、头发、外来昆虫、金属屑及长径大于3mm已脱落

│的锡珠

─────┼─────────────────────────────────

│ 有一般杂质, 如棉线、合成纤维丝及长径不大于3mm已脱落的锡珠;

一般缺陷 │ 感官要求明显不符合技术要求, 有数量限制的超标;

│ 净重负公差超过允许公差

─────┴─────────────────────────────────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按zbx 70004规定的方法检验。

5.2 净重

按qb 1007规定的方法检验。

5.3 氯化钠含量

按gb/t 12457规定的方法检验。

5.4 重金属含量

按 gb 5009.16、gb 5009.13、gb 5009.12、gb 5009.11、gb 5009.17规定的方法分别测定锡、铜、铅、砷和汞。

5.5 微生物指标

按gb 4789.26规定的方法检验。

6 检验规则

按qb 1006执行。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按zbx 70005的规定进行。

━━━━━━━━━━━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工业司提出。

本标准由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浙江省轻工业研究所、质量监督杭州站、湖州罐头厂、新安江罐头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宗裕 俞荣华 张时康 金水凤 童平华 周小平。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部标准qb 450—64《熏鱼罐头》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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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91-12-31批准 1992-08-01实施

来源:易展食品机械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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