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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酒类管理条例》有新规

2024-05-28 11:30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6855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于5月1日正式实行的《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将推行一系列新举措,加大对酒类产销的监管力度。

消费者有权查阅《随附单》

《条例》规定,酒类经营者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当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这就相当于给酒设置了一个身份证。酒类批发和零售经营者采购酒类时,应当向供应方索取生产许可证、酒类批发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经销授权文书的复印件和《随附单》。进口酒类还应当索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的副本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的复印件。禁止流动销售散装白酒。

《条例》还规定,消费者购买酒类商品时,有权查阅《随附单》。

推行《酒类批发许可证》

据州酒管局副局长吴光明介绍,该《条例》严格规定了酒类生产者和经营者所要具备的条件,并强调酒类批发必须申领《酒类批发许可证》,酒类零售者必须到当地酒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这其实就是对进入酒类批发市场的经销商设置门槛,实行资质认证,便于对酒类市场的监管。

以后从事酒类生产,除个人或者家庭自酿自饮的酒类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湖南酒类生产规划、布局;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地、设备、检测仪器、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质量体系;符合质量、卫生、环境保护和生产要求。生产酒类的原料、配制酒类的基酒和食用酒精,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禁止使用甲醇、非食用酒精或其他非食用化学物质配制酒类。 (张立政)

来源:易展食品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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