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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不得“禁止自带酒水”

2024-05-28 15:58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3094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负责起草《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的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已经决定将“餐饮业”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但是,具体到“饭店有无看管顾客车辆等物品的责任”“如何惩处餐饮业中的欺诈行为”“饭店禁止自带酒水是否属于霸王条款”等问题,还有不同意见,对其相关法规条文的表述更是莫衷一是。昨天,条例草案起草组召开研讨会,专题研究这些问题,并*终达成共识。

饭店不得“禁止自带酒水”

[现象] “谢绝顾客自带酒水”这张告示,普遍地张贴在中饭店的墙上,并且大有来头:2002年4月,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将“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写进了《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

[观点] 张法水律师分析说,要求消费者必须消费饭店的酒水,这是一种带有强制性搭售商品的作法,也暴露出饭店牟取暴利的实质,这是对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的一种侵犯。李振仲律师认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参加研讨的餐饮业人士普遍认为饭店不应该禁止顾客自带酒水,但是不主张将此写入法规中。饭店经营者孟昭华认为,如果将“不得禁止自带酒水”明确写进法规中,对饭店业会是个很大的打击。因此,对自带酒水采取既不禁止也不鼓励的做法。济南市饭店协会秘书长魏励志也主张不写入法规中,但要约束饭店中酒水价格过高问题。

[结论] 饭店限制顾客自带酒水,的确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该有相关的法律制度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实现。在《山东省消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中将写入:餐饮经营者不得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强制消费;也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开瓶费等费用。

饭店有看管顾客车辆的责任

[现象] 每到中饭、晚饭时间,大大小小的饭店门前都停放着一排排各类车辆,有的饭店有服务员指挥和看管,有的则没人管。丢车或碰擦问题时有发生。

[观点] 管荣齐律师分析认为,就餐者与饭店之间因餐饮消费而构成买卖合同关系或消费服务关系,在饭店门口停车则构成停车合同关系或消费服务关系。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就餐者在饭店门口停车构成保管合同,饭店应承担车辆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张法水律师认为,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来说,饭店是餐饮消费服务场所,在饭店门口停车是其所提供服务的一部分,饭店有义务保障就餐者车辆的,对车辆的毁损灭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非就餐者在饭店门口停车受损害,则只能按合同法关于无偿保管的规定处理,饭店能举证无重大过失时可以免责。

来自济南市贸易服务局的张松涛认为,很多饭店的停车场是免费、开放式的,属于礼仪性的服务行为,只尽协助保管义务,因此,顾客的车辆出了问题,饭店只负主要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

[结论] 根据众人的意见,在《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中将作出如下表述:餐饮经营者在其服务区域内对消费者携带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因经营者的故意或过失造成财产毁损或丢失的,经营者应当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饭店有欺诈行为要双倍赔偿

[现象] 与会者分析归纳了餐饮业中花样繁多的欺诈行为:采用不合格的称量器具或其他手段,达到短斤缺两的目的;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内容和方式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使用模糊的、欺骗性的语言、文字等标示价格的,对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使用两套标价签和价目表,低价招客、高价结算;加工处理变质的食品卖给消费者采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掉包手段赚取巨额利润等。

[观点] 消费者代表徐立春的意见得到与会者一致赞同:应当在我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中写进惩罚餐饮业欺诈行为的条款,并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结论] 在《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中明确写进如下内容:从事餐饮业的经营者,提供的食物和就餐环境应当符合卫生、要求;不符合卫生、要求,给消费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消费者的损失。餐饮项目的定价应当公平合理。对于经营中的收费项目及价格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向其明示。未明示的收费项目,消费者有权拒付。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应当给予消费者相应的服务价格双倍的赔偿。(记者 季耀昆 实习生 徐妍)

来源:易展食品机械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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