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
我被问题白酒坑害了
近期,中国质量报四川记者站接到黑龙江省阿城市有关部门和四川省有关部门转来的函件,要求记者站协助调查黑龙江省阿城市个体经营者侯建国举报四川金盆地(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金盆地)用一批涉嫌假冒的白酒坑害他人一事。
经记者调查得知,2006年3月14日,侯建国与金盆地公司签署了一份购销协议,约定金盆地购买侯建国提供的高粱600吨,实际交易608.78吨,每吨售价1600元,后因高粱质量问题,降为1550元/吨,总金额为943609元。4月3日、4月18日,金盆地分两次付给侯建国货款45万元,剩下的49万多元则“因为所供高粱存在霉烂变质与不饱满粒”等原因,按照购销协议约定,侯建国要“承担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同时“承担金盆地公司因此产生的各种费用”等,后经双方协商达成两点共识:一、侯建国用剩余的49万多元货款购买由金盆地生产的五粮液集团服务公司45度交杯液和38度一品江山两个品牌白酒;二、金盆地不再追究20%违约金责任。
5月上旬,侯建国收到了这批酒:“45度黄金卡”(实发交杯液酒)、“52度成功宴”和“45度天地盖”,其中有270多件为“一品江山成功宴酒”。
为求证这些酒是不是五粮液公司的产品,侯建国将电话打到了五粮液公司打假办,结果被告知五粮液公司早在2002年就已经不生产和销售这两个品牌的酒了,感到问题严重的他当即将样酒送往五粮液总部检验。
在此期间,侯建国找到金盆地要求全款退货,“但他们都以忙和酒没有问题为由不予解决。五粮液打假办负责人还告诉我,这批酒涉嫌假冒,不能销售,如果销售,肯定要被查处,还要被罚款。现在我是左右为难,卖吧,对不住消费者,不卖吧,又价值几十万元。”谈及自己的遭遇,侯建国欲哭无泪,他说:“我被这批酒害苦了,到现在为止酒仍然存在库房里,一瓶也没有卖。”
金盆地:
这些酒没问题
6月27日,在金盆地公司二楼办公室,公司副总经理余成接受了记者的采访。谈及与侯建国之间的纠纷,余成也是一肚子的苦水,他对记者说:我们的酒没有问题,是侯建国在胡闹,同时他也承认这批酒由金盆地公司生产,他解释说:“这批酒有一部分是库存产品,有一部分是今年生产的。”
在记者的再三要求下,余成给记者出示了与五粮液集团服务公司签署的“一品江山酒”生产销售合同,生产销售合同约定“金盆地公司必须按照规定只能生产一品江山酒,不能生产其他品名的产品,更不能转让他人生产。”对于合同约定只能生产一品江山酒,而实际却发给侯建国“成功宴”酒,余成的解释是:“这两种酒是一品江山系列酒的两个子品牌酒。”公司总经理高利川对此问题的进一步解释是:“随意取的称呼,目的是方便公司内部管理和分别酒的档次,仅在酒厂内部称呼,包装上肯定没有这些字样。”但经记者求证,金盆地发给侯建国的这批酒,除“交杯液”和“一品江山”酒外,确实还有“一品江山成功宴酒”。
7月8日,侯建国拿到了这批酒的质检报告,“这样的检验报告不具有公平公正性,更不具有代表性,原因是在事情发生后的7月3日,金盆地才委托成都市崇州质量技术检测所对样酒进行检验。”他气愤地说。记者看到,在一份质检报告的产品名称一栏上,标注的产品名称为“一品江山成功宴酒52%(v/v)”。
五粮液:
2002年就已中止了联营协议
调查过程中,记者从五粮液集团公司获悉,集团服务公司2001年与四川酒丰酒业有限公司(金盆地公司前身)签署过一份“交杯牌交杯液酒”的代包装协议,合同期从2001年元月6日至2006年元月5日。“但我们早在2002年底就已经中止了与他们的合作。”五粮液打假办朱江告诉记者,服务公司2002年后已经没有生产和销售这些酒了。
6月23日,五粮液打假办给记者传来书面材料,从三个方面对这批酒的“身份”进行了阐述:1.侯建国送我办鉴定的“交杯液”酒样酒,生产日期为2002年4月20日,厂址标注为四川宜宾五粮液酒厂服务公司生产。服务公司于2001年底由五粮液服务公司更名为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服务公司,故服务公司没有2002年生产而标注为五粮液酒厂服务公司的产品;2.服务公司于2001年元月6日与四川酒丰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过“交杯牌交杯液”品牌代包装协议,2002年底,服务公司接集团公司通知停止了酒类生产并向原来所有联营企业和所在工商部门发出了“中止协议”的律师函;3.服务公司没有“天地盖”和“成功宴”产品,也没有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该产品。
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五粮液服务公司法律事务部徐先生说:一切按照合同办事,如果金盆地公司以五粮液的名义生产销售合同约定以外的产品,这样的行为就是欺诈行为。
律师观点:
金盆地要承担主要责任
“金盆地公司在这个问题上要承担主要责任。”四川社科律师事务所谢国强律师说出了双方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他说:“在整个事件中,不管金盆地公司与五粮液之间是怎样的关系,即便公司因此破产倒闭,也与侯建国没有任何关系,不应该将公司的损失(或者过错,包括投资风险)转嫁给侯建国。”
谢国强律师同时也表示: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既然知道是一种委托生产产品,作为第三方,侯建国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核查责任,也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但不管怎么说,金盆地公司这种做法肯定欠妥。
目前,在经过数次协商均告无果的情况下,侯建国已聘请律师,准备通过法律途径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事*终将如何解决?侯建国能否讨到一个公正的说法?中国质量报将继续关注。(何国 龚志伟)
来源:易展食品机械网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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