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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通渭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一起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2024-05-28 22:05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7448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2023年4月26日,通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制品专项检查中发现,新景乡大寨村通渭县某某饭庄后厨冰柜中经营的牛肉未索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也未索取供货方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2023年4月27日,执法人员将该牛肉进行了取样,通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检验,2023年5月9日,经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所检项目均符合gb2707-2016《食品安全标准鲜冻畜、禽产品》、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和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标准要求。

该饭庄经营的牛肉未索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通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目前,该案件正在办理当中,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羊肉上市经营必须经过定点屠宰和检验检疫,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后方可销售,各餐饮服务单位要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牛羊肉及其制品。下一步,通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组织开展肉制品专项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同时,对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通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0日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之规定。

来源:通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甘肃通渭县市场监管局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本文标题:甘肃通渭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一起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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