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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食品标签配料表标识方法咨询

2024-05-28 22:15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2873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来信内容:

省局你好,我现有一种混合口味食品(糖果),其由3种口味混合而成。最小销售单位由若干颗组成就,呈罐状,罐上有食品标签,每颗上面无食品标签。3种糖果的配料,仅使用的香精香料不同。现预将3种糖果的配料表、营养成分表合并标识,是否合规?

答复内容:

您好!您于2023年5月22日的来信收悉,现对您咨询的事项答复如下:

来信中所描述的情形属于“组合包装食品”,这类包装分两种情况:情况一:“组合包装”是最小销售单元,内部包含多个独立包装产品,内部小包装不单独销售(如方便面、方便米饭、带蜂蜜包的龟苓膏、自煮火等);情况二:“组合包装”非最小销售单元,内部含有若干件其他较小的可独立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如经销商自组礼盒、礼品袋、组合包等)。

针对情况一,《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预包装食品内调料包标签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食品标便函〔2014〕227号)中规定:“方便面等预包装食品内的调料包是预包装食品的组成部分,不单独作为预包装食品销售,不适用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如外包装为最小销售单元的组合包装食品整体作为一个预包装食品进行销售,其标签标示需符合gb 7718-2011的要求。

针对情况二,内部的独立包装的可单独销售食品的标签标示需符合gb 7718-2011的要求。这类产品外包装的标签标示要求如下:第3.10条“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示。”第3.11条“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

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本文标题:答复|食品标签配料表标识方法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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