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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关于将食品销售场所光源管理纳入市场监管范围的提案

2024-05-28 22:23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6794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对市政协十五届一次会议第0341号提案的答复

刘然委员:

您在市政协十五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将食品销售场所光源管理纳入市场监管范围的提案》,市市场监管委研究答复如下:

我委始终高度重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组织全系统发挥职能作用,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确保食品安全。2022年重点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深化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机制有效衔接。根据食用农产品监管法律规范政策的变化,及时与农业农村部门对接,调整市场销售环节监管规定与标准。特别是深化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机制有效衔接,推进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不断完善上市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措施,加强协作配合。会同市农业农村委制发《市市场监管委 市农业农村委关于上市的通知》(津市场监管食经〔2022〕17号),根据食用农产品品种、来源的不同,明确食用农产品索证索票具体要求,为日常监督检查提供法定标准。

二是不断强化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年度食品经营安全监管工作重点,持续强化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引导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建设本市场食用农产品追溯管理系统,督促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落实主体责任。

三是加强特殊时段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针对重要节日等特殊时段,在元旦春节、清明节、中秋国庆等期间,制发文件进行专题部署,特别是组织全系统在持续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日常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强化食用农产品源头管控,开展农批市场集中夜查行动,以畜禽水产品为主,兼顾果蔬,严格检查农批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责任和入场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情况。

今年以来,持续强化市场销售环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组织农批市场属地区局认真做好“全国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应用和数据归集工作,制发《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开展市场销售环节食用农产品“索证索票”专项执法检查“百日行动”的通知》(津市场监管食经〔2023〕3号),组织开展专项整治,严格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强化食用农产品经营主体责任落实。

目前,ink" style="word-break: break-all; text-size-adjust: none; margin: 0px; padding: 0px 3px;">食品安全法律规范与标准对食品销售场所照明用光源无具体明确的规定与要求。下一步,待有关部门或行业组织出台相关标准规范后,我委将依职责分工,依法依规严格监管。

2023年4月19日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本文标题:答复|关于将食品销售场所光源管理纳入市场监管范围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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