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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案

2024-05-28 22:30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4353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2023年03月20日,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香格里拉市xx有限责任公司xx娱乐中心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大厅左手边小超市内正对门货架上摆放有20瓶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凯罗拉啤酒),正对门口货品展示台最下层摆放3件未开封的此批次预包装食品(凯罗拉啤酒),合计92瓶。执法人员对涉案商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08月29日向昆明xx商贸有限公司订购了该批次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凯罗拉啤酒)10件,24瓶/件;进货价138元/件,销售价600元/件,25元/瓶,截止2023年3月20日,共销售148瓶,共计货值金额为6000.00元,违法所得3700.00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经营的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92瓶;2.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700.00元。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温馨提示:

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采购进口预包装食品时,一定要注意查看包装上是否有中文标签,尽量到声誉好、经营较规范的大型商场、超市。进口食品必须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其外包装应符合国家强制规定,并以中文标注,同时也请进口预包装食品经营者依法经营,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大此类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供稿:政策法规股

来源: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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