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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3家饭店被处罚,都是因为这件事

2024-05-28 22:44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1911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一粥一饭当思来之不易

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

2021年4月29日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

正式施行

如今已满两年

但是餐桌浪费依然时有发生

在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的

第一批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

典型案例中

有3家餐厅因诱导消费者

超量点餐被警告

一起来看看

临沂市兰山区清莱炒饭店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临沂市兰山区三姑娘麻辣烫店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莒南县小陌鲁菜馆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案件详情

●2023年3月20日,临沂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临沂市兰山区清莱炒饭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外卖平台上线外卖服务,并通过设置大额的消费满减活动,诱导消费者为达到满减金额超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对其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0日,临沂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临沂市兰山区三姑娘麻辣烫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外卖平台上线外卖服务,并通过设置大额的消费满减活动,诱导消费者为达到满减金额超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对其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0日,莒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莒南县小陌鲁菜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销售菜品过程中,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食品浪费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莒南县市场监管局对其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

第七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费:

(一)建立健全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管理制度,加强服务人员职业培训,将珍惜粮食、反对浪费纳入培训内容;

(二)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三)提升餐饮供给质量,按照标准规范制作食品,合理确定数量、分量,提供小份餐等不同规格选择;

(四)提供团体用餐服务的,应当将防止食品浪费理念纳入菜单设计,按照用餐人数合理配置菜品、主食;

(五)提供自助餐服务的,应当主动告知消费规则和防止食品浪费要求,提供不同规格餐具,提醒消费者适量取餐。

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

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通过在菜单上标注食品分量、规格、建议消费人数等方式充实菜单信息,为消费者提供点餐提示,根据消费者需要提供公勺公筷和打包服务。

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对参与“光盘行动”的消费者给予奖励;也可以对造成明显浪费的消费者收取处理厨余垃圾的相应费用,收费标准应当明示。

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运用信息化手段分析用餐需求,通过建设中央厨房、配送中心等措施,对食品采购、运输、储存、加工等进行科学管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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