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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抹零”违法,扬州一商家被查处

2024-05-28 22:50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1295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近日,有消费者举报称在开发区某糕点店使用微信付款时票据金额为34.16元而商家实际收取金额为34.2元,多收了0.04元。

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糕点店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糕点店经营者采取反向“四舍五入”凑“角”为整的方式多收取费用,现场提取的消费单上3次共多收费用0.07元。该商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十六条规定,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商家改正,退还多收取的0.04元,对无法退还给其他消费者的违法所得0.07元予以没收,并处罚款2600元。

这是市场监管部门

部署开展“反向抹零”

专项整治以来查处的第一起违法案例

为进一步规范相关行业价格行为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4月27日

市市场监管局

召开“反向抹零”专项整治动员部署会

对“反向抹零”治理工作进行了布置

“反向抹零”,看似只是多收了几毛钱甚至几分钱,但实际上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在此,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经营者:

一、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相关价格政策,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合规经营,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二、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价格(收费)公示栏(牌)或标价签,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

三、禁止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不得价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禁止采取误导性的价格标示、虚假宣传等手段实施价格欺诈行为。

四、在对人民币的单位为元,辅币单位为角、分进行结算时,不得采取“反向抹零”等结算行为。先消费后结算的,须出具结算单据,并应当列出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

如经营者在实施“反向抹零”等结算行为中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如涉嫌价格欺诈,将最高处50万元罚款。

同 时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

若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请保存好相关证据

并及时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

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来源: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本文标题:“反向抹零”违法,扬州一商家被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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