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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市场监管领域“五一”期间安全监管查处案例(第二批)

2024-05-28 22:59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4990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五一”期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文旅市场重点区域,围绕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市场秩序等重点领域进行交叉式拉网式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现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助力营造良好消费环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案例一

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鑫鑫向荣餐饮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食品浪费案

兖州区市场监管局对济宁市兖州区鑫鑫向荣餐饮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兖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在消费者点餐时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行为,兖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为检查当事人整改情况,兖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执法检查,当事人仍未改正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兖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行政处罚。

案例二

微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微山县渡口人家特色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微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微山县渡口人家特色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过期食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微山县市场监管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微山县渡口人家特色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食品(青岛啤酒)已经超过保质期。经立案调查,查实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来源: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本文标题:济宁市市场监管领域“五一”期间安全监管查处案例(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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