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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拳”在行动!漳州市制止餐饮浪费案例公布

2024-05-28 23:01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7636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止餐饮浪费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漳州市市场监管局把制止餐饮浪费纳入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持续营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良好社会氛围,3月以来严查快处了多起浪费食品的违法行为,现将部分案例予以公布:

漳州市龙海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龙海区某餐饮单位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 年3月23日,漳州市龙海区市场监管局在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龙海区某餐饮单位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龙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漳州台商投资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角美某餐饮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漳州台商投资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31日对角美某餐饮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进行适量点餐提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

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云霄县市场监管局

查处云霄县某某烘焙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4月17日,云霄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云霄县某某烘焙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云霄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东山县市场监管局

查处康美镇某大排档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4月13日,东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东山县康美镇某大排档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引导用餐人员适量点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东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平和县市场监管局

查处林某某餐饮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4月23日,平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文峰镇黄井村林某某餐饮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墙壁,取餐台,用餐桌及门口均没有主动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的相关标识,提示语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未将珍惜粮食、反对浪费纳入员工作培训内容。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该店未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的相关标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场责令改正该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诏安县市场监管局

查处某某炸鸡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28日,诏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某炸鸡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店没有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正确履行反食品浪费提醒义务。经查,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日常经营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也无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诏安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来源: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本文标题:“铁拳”在行动!漳州市制止餐饮浪费案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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