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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05-28 23:17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1833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2022年3月17日,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达香格里拉市xx烧烤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的4瓶生产日期为2021年3月12日,净含量100ml的江小白,酒瓶背部防伪码模糊,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产品实施了扣押,2023年3月18日,我局对该案件立案进行调查。

经查,该批江小白经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鉴定,不是该公司及授权生产商生产的产品,系属于侵犯该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2023年3月23日,我局将鉴定结果告知当事人,当事人称无异议。该批江小白当事人共购进10瓶,现已销售6瓶,销售价为20元/瓶。涉及货值金额共计200元,违法所得共计120元。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经营的商标侵权商品;2.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整。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温馨提示:

商标侵权会扰乱正常的商品市场的秩序,因为正常的商品市场主要是通过个体的买卖来运行的,而每一个个体都会有着自己的运行程序,而一些非法的厂家出现之后,他们会以较低的成本进行生产,然后以低于正常商品的价格售卖,这样的话就会使一些正规厂家的产品货物堆积,从而使许多商家的利益受损,而这些情况的广泛发生,就会使商品市场紊乱。如果利用别人的商标从事违法行为,甚至造成人身安全损害的,除了要面对商标权人的巨额赔偿要求外,甚至还可能要面临牢狱之灾;当然,如果是小范围的假冒商标注册,涉嫌金额不大,这样面临的惩罚就轻得多。有自己的产品,记得要第一时间注册商标保护起来。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各类违法行为。

供稿:政策法规股

来源: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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