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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制止餐饮浪费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2024-05-28 23:19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7595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制止餐饮浪费行为重要指示精神,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积极营造“浪费可耻 节约光荣”的社会氛围,倡导厉行节约、积极劝阻食品浪费行为,贵州省市场监管系统结合民生领域“铁拳”行动中,依法纠正、查处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浪费食品的违法行为。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黔南州贵定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贵定县陈某某早餐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案情简介】2023年3月13日,贵定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贵定县陈某某早餐店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经查,当事人在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也未在店堂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贵定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经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了“拒绝浪费 文明用餐 光盘行动 从我做起”宣传标语,并在餐饮服务过程中主动提示提醒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防止食品浪费。

案例二:毕节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百里杜鹃某某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消费提示提醒案

【案情简介】2023年4月11日,毕节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百里杜鹃某某饭店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经查,当事人在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毕节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经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了“文明餐桌 光盘行动 制止餐饮浪费”宣传标语,并在餐饮服务过程中主动提示提醒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防止食品浪费。

案例三:安顺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顺市西秀区某某大酒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消费提示提醒案

【案情简介】2023年3月20日,安顺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安顺市西秀区某某大酒厅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经查,当事人在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安顺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经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制止餐饮浪费”宣传标语,防止食品浪费。

案例四:黔东南州榕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榕江县某某烤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案

【案情简介】2023年2月21日,榕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榕江县某某烤肉店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张贴或者摆放反浪费标识。

经查,当事人在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榕江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经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厉行节约 拒绝浪费”宣传标语,并主动提醒消费者按需点餐,防止食品浪费。

案例五:黔西南州市场监管局查处兴义市某某农庄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案

【案情简介】2023年3月17日,黔西南州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兴义市某某农庄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经查,当事人在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黔西南州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经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了“珍惜粮食 反对浪费”宣传标语,防止食品浪费。

案例六:黔南州三都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三都县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案情简介】2023年3月23日,三都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三都县某餐饮店经营场所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其经营场所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经查,当事人在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三都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经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了“反对浪费 坚决制止餐饮浪费 切实培养节约行为”宣传标语。

案例七:毕节市赫章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赫章县某某酒美餐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案例简介】2023年3月12日,赫章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赫章县某某酒美餐馆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经查,当事人在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赫章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经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在店内醒目位置及菜单张贴了“厉行勤俭节约 反对铺张浪费”“节约光荣 浪费可耻”等宣传标语,并在餐饮服务过程中主动提示提醒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防止食品浪费。

案例八: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贵阳市乌当区某某幼儿园未制定、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案

【案情简介】2023年3月28日,乌当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贵阳市乌当区某某幼儿园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堂内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食品浪费。

经查,当事人在从事餐饮服务中,未制定、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增强反食品浪费意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乌当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经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制定了该幼儿园反食品浪费措施,树立孩子们爱惜粮食的意识。

案例九:六盘水盘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贵州某某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案情简介】2023年3月28日,盘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投诉依法对当事人贵州某某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大厅和包房均没有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经查,当事人在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提醒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盘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经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了“光盘行动从我做起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请珍惜粮食”等宣传标语,并在餐饮服务过程中主动提示提醒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防止食品浪费。

案例十:遵义市习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习水县程寨镇某学校未制定、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案

【案情简介】2023年4月6日,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习水县程寨镇某学校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堂没有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食品浪费。

经查,当事人在从事餐饮服务中,未制定、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引导学生适量点餐、取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乌当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经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制定了该学校食堂反食品浪费措施,在食堂醒目位置张贴了“节约光荣 浪费可耻 文明用餐 节约粮食”等宣传标语,并引导学生适量点餐、取餐,树立学生爱惜粮食的意识。

案例十一:六盘水市钟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六盘水市艺某某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案情简介】2023年3月30日,钟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六盘水市艺某某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为了吸引客流,在店门口张贴宣传1周年店庆感恩大回馈的宣传海报。其中,福利三内容为大胃王挑战活动,活动广告中标示“18分钟内吃完5个该店标准小碗(粉250克、肉25克),挑战成功者获168元现金,另免费吃粉1年(限小碗)”“备注:挑战失败者,每剩1碗粉将支付11元”的内容。经查,该店“小碗”为正常成年女性食量。该店挑战赛的5个“小碗”明显已经超出正常人的食量。当事人构成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钟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经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提醒消费者适量点餐,避免浪费。

来源:贵州省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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