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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第五十期 |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4-05-29 00:17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2920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2年09月06日,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由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出具的一份《检验报告》。在“香格里拉市某某小吃”抽样的“油条”铝(干样品 以a1计)项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09月0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以及《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现场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未在7个工作日内向我局递交复检申请或提出异议,我局认为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自愿放弃复检。2022年9月16日,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油条经抽样检验铝(干样品 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同时遵循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以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现已废止)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元;2.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温馨提示:

食用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对人的损伤很大,可能导致慢中毒,腹泻,呕吐,神经症状,严重时还能影响儿童的智力发育,影响人的消化功能,导致人的食欲不振,养不良,激素水平的紊乱等一些临床症状,所以食品生产经营户禁止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严厉打击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供稿:政策法规股

来源: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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