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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发布“春雷行动2023”第二批典型案例

2024-05-29 01:11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6942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春雷行动2023”期间,宜宾市市场监管系统紧紧围绕“护民生,保安全,助力高质量发展”主题,严惩食品、药品、重要工业产品、特种设备、知识产权、市场经营秩序等领域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对“春雷行动2023”中查处的具有一定典型性的案例通报,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案例3: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宜宾市翠屏区某食品加工厂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案

2022年11月30日,翠屏区局收到检验报告,载明当事人于2022年11月6日生产的“芽菜”,其“糖精钠”、“苯甲酸及其钠盐”项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当事人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结果该批次“糖精钠”项目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苯甲酸及其钠盐项目为1.57g/kg(标准要求≤1.0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芽菜共计950kg,销售价格6元/kg,货值金额计5700元,违法所得计57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2023年2月16日该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6.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57万元。

案例4:南溪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宜宾市南溪区某桶装水经营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包装饮用水案

2022年11月22日,南溪区局收到检验报告,载明南溪区某桶装水经营部经营的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6日购进自贡市某公司出产的该批次包装饮用水30桶,销售价格10.00元/桶,货值金额为300.00元,获利189.00元。当事人予以召回,但未召回到同批次产品,也未收到不良反应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2023年1月19日本局对当事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6: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宜宾某有限公司对其商品的功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经查,该经营场所内存放有某系列预包装食品及配套宣传资料,其宣传资料含”……产品配伍源于经典古方,根据传统中医理念,运用中医体质养生适宜技术来养生防病……配料均为药食同源中药材……同样能够防治疾病……“等内容。当事人从2018年12月21日开始购进销售,为增加销量,按照上述宣传资料刊载内容向顾客宣传该产品配料均为药食同源中药材,能够防治疾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2022年12月29日该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高县某鱼府对经营的鱼的来源作虚假宣传案

经查,当事人主要销售青波、黄辣丁、花鲢、甲鱼、鲢鱼和鲤鱼等鱼类产品并提供加工服务,其部分菜单中鲤鱼、鲢鱼等鱼类产品的销售价格高于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未发现店内有河鱼及相关产品经营。当事人以高于同类产品市场价的价格从罗某某处购进经过活水放养瘦身的鲤鱼、鲢鱼和甲鱼等,在经营过程中,向顾客宣称是河鱼。依据《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并于2023年1月12日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宜宾市场监管微信号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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