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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2024-05-29 04:12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9197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2022年8月31日,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因处理投诉,将香格里拉市某经营单位负责人及投诉方邀请至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建塘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调解。在调解中,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了解到香格里拉市某生产经营单位涉嫌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立即对涉及的食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立案进行调查。

经查,2022年8月30日,涉事经营单位销售出了一盒混有异物的食品,销售价为10元/盒。2022年8月31日,经我局执法人员调解,当事人向消费者退赔了1000.00元,故该案件的合计货值金额为10元,因已进行退赔,故无违法所得。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接到投诉后,积极组织工作人员开展全面自查,同时进一步规范食品加工过程,增设原材料清洗验收环节,符合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结合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并重原则,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1盒;2.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温馨提示:

安全是食品消费的最低要求,没有安全,色香味、营养都无从谈起;安全也是食品消费的最高要求,关乎百姓的健康甚至生命,食品安全压倒一切。人人都需要安全的食品,人人都要维护食品安全。保障食品安全是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各级政府、监管部门的法定责任,我局将不断加大监管力度,通过增强生产经营者的外部约束力,促其内部自身管理能力稳步提高。

供稿:政策法规股

来源: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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