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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进境粮食后续监管那些事儿

2024-05-29 05:09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2471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前言

农稳社稷,粮安天下,粮食问题关乎国计民生,而粮食安全便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进境粮食有哪些需要重点关注的呢?今天小编梳理了进境粮食的后续监管要点供大家学习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01

粮食的概念

粮食是指用于加工、非繁殖用途的禾谷类、豆类、油料类等作物的籽实以及薯类的块根或者块茎等。

这里需要解读一下:本文所说的粮食指用于加工、非繁殖用途的禾谷类、豆类、油料类等作物的籽实以及薯类的块根或者块茎等,包括小麦、玉米、水稻、大麦、大豆、油菜籽、马铃薯、木薯、饲用高粱、饲用杂粮杂豆(如饲用燕麦、饲用豌豆等)。

02

进境粮食检验检疫风险

随着我国进出口贸易不断增长,外来有害生物入侵风险也不断加大。进口粮食类产品检疫风险较高,是各种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的重要载体之一。在进境粮检疫中,假高粱、法国野燕麦、豚草等检疫性有害生物被频繁截获,这些检疫性有害生物一旦入侵定殖,将给国内农林业生产安全和生态安全造成巨大威胁。

03

后续监管的内容

后续监管是指进境粮食经检验检疫后,海关对进境粮食装卸、运输、加工等环节、过程实施检疫监督,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调离、使用。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严禁将进境粮食做种用。进境粮食应当在具备防疫、处理等条件的指定场所加工使用。未经有效的除害处理或加工处理,进境粮食不得直接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哦~

04

后续监管要点

海关工作内容

①流向监管:进境粮食应当在具备防疫、处理等条件的指定场所加工使用。未经有效的除害处理或加工处理,进境粮食不得直接进入市场流通领域。

②运输、加工过程监管:进境粮食装卸、运输、加工、下脚料处理等环节应当采取防止撒漏、密封等防疫措施。进境粮食加工过程应当具备有效杀灭杂草籽、病原菌等有害生物的条件。粮食加工下脚料应当进行有效的热处理、粉碎或者焚烧等除害处理。

③疫情监测:海关应当根据进境粮食检出杂草等有害生物的程度、杂质含量及其他质量安全状况,并结合拟指定加工、运输企业的防疫处理条件等因素,确定进境粮食的加工监管风险等级,并指导与监督相关企业做好疫情控制、监测等安全防控措施。

企业注意事项

①口岸装卸环节:接卸过程中应采取铺设防挡漏布等措施防止粮食撒落。接卸结束后,应对港口装卸区域进行彻底清扫,并对清扫物及相关材料及时进行彻底灭活处理。

②运输环节:进境粮食调运前,进口企业需向所在地海关提交进境粮食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及申报的运输方式、路线和计划等相关资料。运输路线得到海关确认后,不得随意变动。运输车辆需符合密闭、无漏洞、无裂缝等防疫条件以及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等安全卫生条件,运输过程防撒漏,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允许运输进口粮食。

③下脚料处理环节:进口粮食装卸、换装、运输、加工、存放等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企业必须填写下脚料的收集记录、除害处理记录等,记录至少保存2年。

④疫情监测环节:海关在进境口岸、存放场所、加工厂、运输沿线、换装场所周围,开展疫情监测。发现疫情的,及时指导企业进行根除。相关企业应当配合实施疫情监测及铲除。

05

后续监管相关法律责任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令)

第四十七条

进出境粮食收发货人生产、加工、存放、运输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建立生产经营档案并做好记录的,由海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注册登记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进出境的粮食经检疫不合格,除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作退回、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外,情节严重的,由海关按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规定,注销注册登记。

第五十六条

进出境粮食未按规定注册登记或者在指定场所生产、加工、存放的,由海关处3万元以下罚款。

以上就是本期的全部内容啦,你get多少知识点呢?

供稿单位:动植物检疫处、静海海关

来源:天津海关12360热线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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