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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答复|餐饮服务单位使用过期食品案件的疑问?

2024-05-29 05:46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6847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问:

总局领导你好!

在检查餐饮企业时,发现该餐厅厨房操作区放着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材料,执法人员及时制止了该行为,并将过期食品予以扣押。在接下来的定性、法律适用和处罚建议等方面,执法人员产生了分歧。

一部分执法人员认为,上述行为属于经营过期食品行为,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实施处罚。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食品安全执法行为适用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函〔2012〕469号):超过保质期和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进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处理区,应视为违法经营行为,相关处罚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另一部分执法人员认为,不属于经营过期食品行为,而是属于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未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的行为,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定性,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处理。

请问总局领导,基层执法人员遇到此类案件该如何定性,请领导给予指导。

答:

基层执法不易,向基层执法人员致敬。 1、《食品安全执法行为适用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问题的复函》在修订《食品安全法》前发布,相关情况已变更,建议不再适用。 2、在餐饮单位食品处理区发现过期食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超过保质期后,虽在食品处理区但未使用及无使用可能的, 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及《食品安全法 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定性为未定期检查库存食品,未及时清理超过质期食品,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予 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以上供参考。

回复部门:执法稽查局时间:2022-11-07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本文标题:总局答复|餐饮服务单位使用过期食品案件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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