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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4-05-29 06:27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3702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2022年6月15日,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香格里拉市某某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的旺福王自热米饭等12种食品已超过了保质期。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相关财物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该单位经营的12种食品已超过了保质期,货值金额共计759.5元,但因当事人无法提供销货凭证,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成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

鉴于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以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二)项,减轻对当事人的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温馨提示:

安全是食品消费的最低要求,没有安全,色香味、营养都无从谈起;安全也是食品消费的最高要求,关乎百姓的健康甚至生命,食品安全压倒一切。人人都需要安全的食品,人人都要维护食品安全。保障食品安全是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各级政府、监管部门的法定责任,我局将不断加大监管力度,通过增强生产经营者的外部约束力,促其内部自身管理能力稳步提高。

供稿:政策法规股

来源: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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