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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涉民生典型案例(一)“五粮液”、“贵州茅台酒”、“剑南春”假酒案

2024-05-29 07:48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9071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经销假冒伪劣食品涉嫌犯罪,珠海市某胜贸易有限公司经销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和超范围使用添加剂食品安全案

珠海市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支队于2022年1月5日依法对珠海市某胜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五粮液”、“贵州茅台酒”、“剑南春”等酒类食品12个品牌共计686瓶;因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进货凭证、并经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打假维权工作人员现场鉴别,认定当事人经营的“五粮液”酒全部为假冒五粮液注册商标及假冒厂名厂址的产品,珠海市市场监管局遂于当天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实,上述“品牌”瓶为当事人从“王某”处购进,未核实“王某”身份、相关资质文件及索取相关票据。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委托公司对上述12个品牌酒类食品进行鉴定,其中有7个品牌共611瓶酒类食品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假冒厂名厂址的产品(具体是“五粮液”251瓶、“贵州茅台酒”55瓶、“剑南春”110瓶、“泸州老窖特曲”82瓶、“国窖1573”84瓶、“martell cordon bleu”12瓶、“martell noblige”17瓶),货值共计680,848元。同时,经拱北海关技术中心对上述侵犯他人商标、假冒厂名厂址7个品牌酒类食品进行的检验,其中“martell cordon bleu”检测出含有食品添加剂“柠檬黄”,判定为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食品,“贵州茅台酒”检出含有超出限量要求的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不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中“塑化剂”污染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国市监食生〔2019〕214号)的要求。

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制度,购进侵犯他人注册商标、假冒厂名厂址酒类食品,其行为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等多个法律法规,并且部分食品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柠檬黄”、另有部分食品存在“塑化剂”污染;该批假冒伪劣食品(酒)流入市场,势必将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对商品权利人直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以及造成不良商业信誉的影响。该案案值大、社会危害大,当事人违法行为已涉嫌构成违法犯罪,珠海市市场监管局及时于2022年4月21日将该案移送市公案机关处理,对该案的严肃查处有利于震慑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来源: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监督科

来源: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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