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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曝光价格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2024-05-29 09:37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2608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近期,省内部分地区发生疫情后,金昌市市场监管系统严格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部署,迅速开展市场价格监管工作,加强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抗病毒药械等防疫用品及粮油蛋菜等生活必需品市场的价格监管,迅速查办了一批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案件,保障了全市防疫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价格稳定。现公开曝光一批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金昌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和金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金昌市金川路农副公司大楼一楼85号嘉峪关市西部天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昌惠客生鲜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方便面等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金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场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金昌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和金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金川区天庆家园西南2门旁金川区张红云蔬菜水果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蔬菜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金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场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金昌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和金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金川区22区宝林里宝林东巷033—1号金川区绿之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蔬菜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金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场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金昌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和金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金三角市场胡家粮行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食用油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金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场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金昌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和金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金川区武都路绿化局家属楼金川区美之源果蔬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蔬菜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金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场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永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永昌县城关镇西津家园2-3号商铺百家鲜生鲜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大肉、食用油等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永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场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永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永昌县河西堡镇河雅路37-2永昌县河西堡镇彦迪蔬菜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蔬菜、水果等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永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场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凭证并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对借疫情防控之机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囤积居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

来源:金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本文标题:金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曝光价格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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