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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临沂一面包店被查处!

2024-05-29 09:46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1737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在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的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中,临沂一家面包店因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被查处。

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兰陵金岭圣百岁烘焙店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案

案件详情

2022年3月2日,根据群众举报,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兰陵金岭圣百岁烘焙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正从事面包加工制作,但无法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

经查,当事人从2021年8月至2022年3月2日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加工制作食品(面包、蛋糕),货值金额共计1.4045万元,违法所得1.4003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

2022年5月,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了兰陵金岭圣百岁烘焙店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面包及用于违法生产的食品原料及设备、没收违法所得1.4003万元、处罚款14.045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监管有话说

该烘焙店主要生产蛋糕和面包,其产品大部分售卖给青少年儿童食用。特别是裱花蛋糕,因奶油富有水分、糖分和蛋白质,属于高风险食品,如果在操作过程中受到污染或者贮存不当的话,极易腐败变质,危害人体健康,所以必须对生产条件是否达标、生产加工过程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核,生产者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了这个位置隐蔽的加工销售点,维护了群众利益,同时对无证生产经营的行为形成了较好的震慑作用。

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各类食品时一定注意查看商家的生产经营相关资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素食,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商家可以拨打12315进行举报。

来源:临沂市市场监管局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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