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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首批典型案例

2024-05-29 13:19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5207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2022年以来,哈尔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销售变质食品、发布虚假广告、翻新“黑气瓶”及非法使用特种设备、食品中添加药品、侵权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密切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其中涉及食品的案例有:

案例一 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张某某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2年3月9日,市市场监管局将张某某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2年2月23日,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线索,称张某某在阿城区某公园内摆摊销售宣称补肾、壮阳的保健食品,执法人员蹲守当事人售卖地点,掌握其销售的产品情况,并与阿城区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积极沟通,开展联合执法,在当事人家中发现华佗锁精丸、虫草鹿鞭王等大量其销售的保健食品。产品外包装上标注药用功效,宣称具有性保健功能及疾病治疗效果,且无法提供产品的购货来源、出厂证明、合格证明等材料。经抽样检验,黄金玛卡、速硬100、老中医、勃龙伟哥等55个品种检出添加了药品西地那非。当事人经营添加了药品西地那非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涉嫌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有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此案移送阿城区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处理。

案例二 香坊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黑龙江某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1月13日,香坊区市场监管局对黑龙江某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12万元,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香坊区市场监管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领取了对黑龙江某商贸有限公司的核查处置任务,该公司生产的阿胶枣,在哈西商厦家幸超市销售期间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488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蜜饯》要求。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香坊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案例三 哈尔滨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查处的黑龙江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3月18日,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黑龙江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27万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16日,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接到松北区市场监管局案件线索移送函,松北区某自助餐厅使用的辣椒酱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合格,辣椒酱供应商是黑龙江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法人员依法对黑龙江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调查,并将该公司的辣椒酱进一步抽检,经哈尔滨海关技术中心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哈尔滨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 双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双城区某食品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1月25日,双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双城区某食品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104万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双城区市场监管局收到黑龙江省某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主要内容为在食品安全抽检中,双城区某食品厂生产的山椒凤爪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双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来源: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本文标题: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首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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