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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标实施 | 国境口岸餐饮经营业主须知

2024-05-29 13:20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9026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简称《标准》)已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部国境口岸餐饮服务行业标准类文件,对于提升国境口岸餐饮业安全水平,保障旅客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现将部分亮点向大家做个解读。

1、餐饮服务定义更清晰

《标准》规定,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或食品和消费设施的服务活动。此次比较明确地解释了餐饮服务的内容。

2、半成品定义更明确

《标准》规定,半成品,指经初步或者部分加工,尚需进一步加工的非直接入口食品。此次增加了非直接入口的限定,排除了一些未形成销售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

3、人员卫生要求更严格

《标准》规定,食品处理区内从业人员不应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不应化妆;专间和专用操作区内的从业人员操作时,应佩戴清洁的口罩。口罩应遮住口鼻。此次对于从业人员化妆做出了明确限制,口罩佩戴范围更广。

4、专间用途更精细

《标准》规定,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直接入口易腐食品的冷却和分装、分切等操作应在专间内进行,除以上2种业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直接入口易腐食品的冷却和分装、分切等操作应在专间或专用操作区进行。

5、果蔬清洗更科学

《标准》规定,生食蔬菜、水果和生食水产品原料应在专用区域内或设施内清洗处理,必要时消毒。此次新增生食蔬菜、水果清洗消毒的方法。附录规定了生食蔬菜、水果的清洗消毒方法。

6、餐食保存更严谨

《标准》规定,烹饪后的易腐食品,在冷藏温度以上、60℃以下的存放时间不应超过2h;烹饪后的易腐食品,在冷藏温度以上、60℃以下存放2h以上,未发生感官性状变化的,食用前应进行再加热;存放时间超过2h的,应按要求再加热或者废弃;烹饪完毕至食用时间需超过2h的,应在60℃以上保存,或按要求冷却后进行冷藏。

7、集中消毒更规范

《标准》规定,委托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提供清洗消毒服务的,应当查验。留存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保存期限不应少于消毒餐(饮)具使用期限到期后6个月。

8、留样要求更惠企

《标准》规定,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一次性集体聚餐人数超过100人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按规定对每餐次或批次的易腐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的留样量应不少于125g。根据该项规定,只有条款中的餐饮业态需要进行留样,并且只需对易腐食品进行留样,其他食品则无需留样。

对此,海关提醒国境口岸餐饮服务企业:要及时收集和掌握新法规内容,针对新规要求不断完善质量控制体系和提升餐饮安全水平,同时要加强人员培训工作,增强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以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和担当切实保障国境口岸食品安全。

供稿单位:青岛海关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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