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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查处一起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4-05-29 15:02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1038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近日,东莞市市场监管局和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分别对四川省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鸡精调味料”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sb/t 10371-2003《鸡精调味料》要求、营养成分钠不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东坡区市场监管局收到2份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四川省某食品有限公司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将留样的同批次“鸡精调味料”送到四川省中安检测公司进行检验,经检验结论大肠菌群项目符合sb/t 10371-2003《鸡精调味料》要求,检验结论为合格。该公司认为,抽样产品大肠菌群超标是因为储存、运输、销售过程中存在被污染的可能;抽样产品钠项目不符合要求,是因为印刷公司失误导致包装袋印刷成了老版。该公司共生产销售了16件(20袋/件)“鸡精调味料”,分别销往东莞市大岭山和广州番禺,并存有生产台账、入库单、发货单和出厂检验报告。该产品的成本为90元/件,售价为110元/件,货值金额为1760元,违法所得320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以及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东坡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20元,罚款121500元的处罚决定。

小市妹有话说:食品安全重于泰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更应责无旁贷,自觉接受监督管理,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组织质检人员定期培训或与第三方检测机构签订协议,切实加强产品检测,提高产品质量水平。严厉的打击不是最终目的,严查严管也只为给企业强身治病,我们唯有合力织密“食品安全”的守护网,才能有效遏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让人民群众真正吃得安心、买得放心。

来源:眉山市场监管微信号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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