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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曝光价格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2024-05-29 15:12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8603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保供稳价工作,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粮油蛋菜等重要民生商品的价格监管,从严从快查处了一批价格违法行为,维护了市场价格秩序。根据州市场监管局价格案件查办情况,现公开曝光一批价格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执法人员在对银亿市场的合作市新华蔬菜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蔬菜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甘南州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执法人员在对银亿市场的合作市周师蔬菜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蔬菜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甘南州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执法人员在对银亿市场的合作市鑫晟源兴蔬菜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蔬菜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甘南州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执法人员在对城南菜市场的合作市鑫发调料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食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甘南州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执法人员在对合作市州农牧局家属楼下的合作市正荣蔬菜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蔬菜、调料等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甘南州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执法人员在对东宏市场内的合作市梦梦水果批发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水果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甘南州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执法人员在对东宏市场内的合作市向阳水果批发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水果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甘南州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执法人员在对东宏市场内的合作市殷振水果批发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水果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甘南州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执法人员在对东宏市场内的合作市鑫浩盛调味品水产批发配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米、面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甘南州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执法人员在对青蔬菜市场的合作市临川豆腐加工坊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食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甘南州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

执法人员在对水电家园的合作市星期陆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水果、预包装食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甘南州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甘肃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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