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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荆门市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涉食品案例2个

2024-05-29 16:20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1704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为营造放心舒心的消费环境守护安全底线,共促消费公平,荆门市市场监管局、荆门市消费者委员会,面向社会公布2021年度全市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通过公开曝光,有效震慑消费领域违法行为,营造消费维权社会共治良好氛围。

其中,涉食品案例2个,具体如下:

案例七:固体饮料充当奶粉售卖,法院判决退一赔十

2019年8月至11月,荆门张某向某公司购买价值6240元的贝康灵氨基酸营养素,其幼子长期食用后出现营养不良、低蛋白血症等症状,遂将某公司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没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或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资质,也并未释明其销售的只是固体饮料,而将其产品宣称为“氨基酸奶粉”,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判决某公司退还张某购物款6240元,并支付购物款十倍赔偿金62400元,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对某公司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本案中,法院最终判决经营者向消费者退一赔十,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九:销售侵权白酒,受罚 !

2021年3月8日,荆门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检查发现:胡某存放在其经营场所的“贵州茅台”“五粮液”等品牌白酒共计205瓶,均为侵权商品,货值金额150815元。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白酒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将案件依法移送至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等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本案中,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来源:荆门市场监管微信号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本文标题:2021年度荆门市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涉食品案例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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