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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2021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公布 涉及食品案例4个

2024-05-29 16:21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4695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2021年,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帮助群众解决消费纠纷,切实将“我为群众办实事”落实到日常工作中。现将部分食品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2021年11月29日,市民郭女士在吴起县某饭店吃出蟑螂,投诉至12315平台。吴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操作间冷冻设施下有蟑螂,故当场责令该店停业整顿,维修墙体缝隙,彻底消灭蟑螂。并对该饭店卫生问题决定立案调查,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处以10000元罚款。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30元,消费者未要求商家作出赔偿。

2021年4月20日,宜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李女士称其在宜川县某企业果库储存了红富士苹果9万斤,因为库存时间较长,出库时发现苹果出现虎皮(褐烫病),影响了苹果销售价格,与果库经营者协商无果,于是投诉至宜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寻求帮助,并要求赔偿3万元损失。宜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迅速对案情进行核查,发现投诉人投诉属实。先后7次耐心沟通、调解,最后经营者承认了错误,免去李女士苹果储存费1.5万元,双方达成和解。

2021年7月13日接投诉人称其在延安某超市购买的3瓶欧丽薇兰特级初榨橄榄油超过保质期限(生产日期:2019-11-20,包装日期2019-6-25,保质期:24个月,保质期限以包装日期起算,2021-6-24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宝塔区某调料批发门市经营的山野菜,经抽样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为不合格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抽检不合格食品山野菜4箱、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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