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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1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涉及食品案例2个

2024-05-29 16:26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8520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案例二:集宁区某农贸市场内蔬菜摊位经营食用农产品氧乐果超标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26日,集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桥西中队收到集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某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某农贸市场内蔬菜摊位经营的尖椒进行抽样检验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该批次尖椒经检验氧乐果mg/ml实测值为0.046,标准指示为≤0.02,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处理过程及结果】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尖椒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整改并召回相关产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且违法数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评析】

尖椒产品中氧乐果成分超标,长期食用会对人体产生蓄积危害。广大消费者在选购尖椒等农产品时要尽量选择商场、超市等正规渠道购买,同时要学会识别问题尖椒,反复清洗后再进行食用,避免对健康造成损害。

案例六:察右中旗某副食经销部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5日,察右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该副食经销部时发现,该店销售的部分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均为2021年7月25日,并且该批食品都是不同厂家、不同品种的预包装食品,随后执法人员在该店后院平房内发现一套打印生产日期工具,该工具上正在打印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7月25日,疑是私自打印。经查,该副食经销部的行为为经营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

【处理过程及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10项的规定:“食品经营者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和《内蒙古自治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该门市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食品过期容易引起消化系统疾病,其产生的一些有害物质还可能引发食用者的食物中毒,危害生命安全。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出售过期食品,会导致消费者无法正确判定食品安全食用期限,是坑害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如果出现身体不适特征,应立即就医并同时求助消费者投诉举报热线12315,以得到应有的赔偿。

来源: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管局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本文标题: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1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涉及食品案例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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