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二维码   标签云  厨具企业大全

河西市场监管:加强生活必需品监管工作 保障市民“菜篮子”物丰价稳

2024-05-29 17:25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9121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为进一步做好生活必需品和疫情防控相关物资保供稳价工作,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开展价格监管工作,对辖区内农贸市场进行巡查,强化价格监管执法,严厉查处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

截至目前,河西区市场监管局共查办10起公示价目表上未公示全部在售商品的价格的案件,罚款共计5000元。

案例1

天津市河西区二子蔬菜店

未完整公示价格案

基本案情:该蔬菜店使用市场提供的价目表对店内在售商品公示价格,因价目表内容有限,当事人未对全部商品进行明码标价。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蔬菜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天津市河西区樊彬蔬菜店

未完整公示价格案

基本案情:该蔬菜店使用市场提供的价目表对店内在售商品公示价格,因价目表内容有限,当事人未对全部商品进行明码标价。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蔬菜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

天津市河西区老张蔬菜经营店

未完整公示价格案

基本案情:该蔬菜店使用市场提供的价目表对店内在售商品公示价格,因价目表内容有限,当事人未对全部商品进行明码标价。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蔬菜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

天津市河西区刘其明蔬菜店

未完整公示价格案

基本案情:该蔬菜店使用市场提供的价目表对店内在售商品公示价格,因价目表内容有限,当事人未对全部商品进行明码标价。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蔬菜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

天津市河西区素荣蔬菜店

未完整公示价格案

基本案情:该蔬菜店使用市场提供的价目表对店内在售商品公示价格,因价目表内容有限,当事人未对全部商品进行明码标价。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蔬菜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

天津市河西区王传建蔬菜店

未完整公示价格案

基本案情:该蔬菜店使用市场提供的价目表对店内在售商品公示价格,因价目表内容有限,当事人未对全部商品进行明码标价。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蔬菜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

天津市河西区王莉蔬菜店

未完整公示价格案

基本案情:该蔬菜店使用市场提供的价目表对店内在售商品公示价格,因价目表内容有限,当事人未对全部商品进行明码标价。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蔬菜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

天津市河西区小新蔬菜店

未完整公示价格案

基本案情:该蔬菜店使用市场提供的价目表对店内在售商品公示价格,因价目表内容有限,当事人未对全部商品进行明码标价。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蔬菜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

天津市河西区景一帆水果店

未完整公示价格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天津市河西区宾西路鹤园里从事蔬菜经营活动时,未按规定对全部商品进行明码标价。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蔬菜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

天津市河西区华瑞达蔬果店

未完整公示价格案

基本案情:该蔬菜店当事人在天津市河西区紫金山路友谊菜市场旁平房从事蔬菜经营活动时,未按规定对全部商品进行明码标价。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蔬菜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河西市场监管微信号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本文标题:河西市场监管:加强生活必需品监管工作 保障市民“菜篮子”物丰价稳
本文网址:
版权/免责声明:
一、本文图片及内容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涉及各类版权问题请联系及时删除。
二、凡注明稿件来源的内容均为转载稿或由企业用户注册发布,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问题,请作者联系我们,同时对于用户评论等信息,本网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三、转载本站原创文章请注明来源:中华厨具网

文本助手 资讯搜索 分享好友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 手机浏览本文

    手机应用中扫描本文二维码,即可浏览本文或分享到您的社交网络中。

  • 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关注中华厨具网微信公众号,实时了解行业最新动态。

今日热点文章更多
品牌聚焦更多
推荐品牌更多
热门频道
关闭广告
合作伙伴:
中华厨具网 鲁ICP备2021046805号         鲁公网安备 37162502000363号 (c)2018-2026SYSTEM All Rights Reserved 投资有风险 加盟需谨慎
关闭广告
关闭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