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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假“大脸鸡排”之争——新区法院依法保护南京创业品牌

2024-05-29 20:38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4250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随着“大脸鸡排”品牌及商标的影响力不断提升,市场上山寨“大脸鸡排”的侵权行为层出不穷,近日南京新区法院依法审理了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诉多家公司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依法保护了南京创业品牌。

基本案情

原告彼格菲斯公司在第16类商品上注册了第11867796号“大脸鸡排及图”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14年5月21日至2024年5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纸或纸板制广告牌、箱纸板、平面图、传单、名片、宣传画、包装纸、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并从朱某某处受让取得在第29类商品上的第8977228号“大脸鸡排及图”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12年9月28日至2022年9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包括:鸡食品、肉、腌肉。

被告一比格餐饮公司经营的淘宝店铺页面中大量标题和均使用了“大脸鸡排”字样;被告二玄烨食品商行与被告三堂达食品公司签订《购销协议书》约定的产品名称及外观包括“鸡排”“爱心”“爆浆”“大脸”字样,据此,原告认为被告一在淘宝上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被告二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被告一、被告二在涉案产品上大量使用“大脸鸡排”字样,系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南京江北新区法院一审认为:

被告比格餐饮公司在其淘宝店铺网页上使用“大脸鸡排”商品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销售含“大脸鸡排”字样的包装袋及鸡排产品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玄烨食品商行包装、销售含“大脸鸡排”字样的鸡排产品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堂达食品公司仅向被告玄烨食品商行提供散装产品,不负责内外包装,故虽取证的鸡排产品外包装显示生产商为被告堂达食品公司,但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其为鸡肉生产商,不足以证明其使用了标注“大脸鸡排”字样的外包装,故被告堂达食品公司的行为并不构成商标侵权。

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比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锦江区玄烨食品商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第11867796号、第897722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南京比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大脸鸡排”商品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被告南京比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00000元;被告锦江区玄烨食品商行对其中的8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公司旗下的“大脸鸡排”是南京著名的青年创业品牌,是网红小吃的鼻祖。自2012年成立以来,原告公司对产品不断创新、对品牌持续宣传。“大脸鸡排”产品曾被南京电视台《人气美食》、江苏电视台《城市风向标》、郑州《香香美食》等栏目数次报道。2016年伦敦设计节“南京周”将“大脸鸡排”带到泰晤士河畔,2017年“大脸鸡排”亮相世界知名城市“南京周”纽约站,作为南京知名特色品牌进行品牌展示。随着“大脸鸡排”品牌及商标的影响力不断提升,市场上山寨“大脸鸡排”的侵权行为层出不穷。

本案经过审理认定侵权产品的销售商、生产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其中销售商除鸡排产品之外,还销售了印有侵权标识的纸袋,且在淘宝网页上的使用行为亦构成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这一不正当竞争行为,销售规模较大、侵权持续时间较长。本案在严格区分不同侵权主体的行为特点、侵权后果的前提下,贯彻落实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最终判决被告南京比格餐饮公司赔偿原告共计200000元;被告锦江区玄烨食品商行对其中的8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体现了对南京特色品牌商标、对南京本土企业主的创业热情的保护,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通过对知识产权、创新经济的司法严格保护,优化营商环境,激发新的创业热情,保障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来源:南京江北新区法院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本文标题:真假“大脸鸡排”之争——新区法院依法保护南京创业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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