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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公布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六批典型案件

2024-05-29 21:50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4711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广西公布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六批典型案件,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崇左市龙州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广西崇左市龙州县彩森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桄榔粉案

2021年3月30日,经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标称广西崇左市龙州县彩森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纯桄榔粉(生产日期为2020-08-26)和香蜜桄榔粉(生产日期为2020-10-10),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被判定为不合格食品,且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实,崇左市龙州县彩森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上述不合格纯桄榔粉、香蜜桄榔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龙州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098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桂林市市场监管局旅游分局查处的桂林海迪科技有限公司发布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广告案

2021年4月29日,桂林市市场监管局旅游分局联合桂林市公安局漓江分局、桂林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开展“五一”节前市场检查。执法人员对桂林市七星区五里店路桂林海迪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发布的广告及公司员工宣称所售商品有疾病治疗功效,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经立案查实,当事人于2020年10月6日委托桂林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设计制作了“驼乳粉”广告牌,并将此广告牌挂于当事人经营场所各展厅墙面上,宣称所售商品含有“具有防癌、抗癌作用”等字样,但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桂林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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