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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市场监管局关于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的提示

2024-05-29 23:11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8631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引导广告发布主体强化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规范保健食品广告发布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审查提示如下:

一、保健食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广告批准文件。

三、保健食品广告禁止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保健食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四、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五、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六、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保健食品广告。

七、不得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八、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各广告活动主体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于发布违法违规保健食品广告的广告活动主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惩处。广大市民、消费者如发现保健食品广告相关违法线索,可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日

来源: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本文标题:包头市市场监管局关于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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